(2016)浙0103民初5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波与王仁珠、林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王仁珠,林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777号之二原告:陈波,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珠,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林型敏,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王仁珠、林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仁珠、林型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保全费3835元,共计9050元,由原告陈波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