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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波与王仁珠、林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王仁珠,林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777号之二原告:陈波,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珠,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林型敏,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王仁珠、林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仁珠、林型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保全费3835元,共计9050元,由原告陈波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