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619号原告: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滨江路东1地块1-5号。法定代表人:李林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鸿,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新联村(飞达针织厂南面)。法定代表人:莫鑫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3元,由原告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朝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