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长乐吴航星球通汽车租赁行与蒋春富、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吴航星球通汽车租赁行,蒋春富,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993号原告:长乐吴航星球通汽车租赁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凯捷花园4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82600081914。经营者:林秋贞,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富,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鳌山路73号日韵东方。被告:蒋春富,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唐华,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乐吴航星球通汽���租赁行与被告蒋春富、唐华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长乐吴航星球通汽车租赁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乐吴航星球通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乐吴航星球通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