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家园、王子申等与王全中、王家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园,王子申,王全中,王家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483号之一原告:王家园,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子申,男,193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中,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家文,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园、王子申与被告王全中、王家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园担。审 判 长 高必瑞审 判 员 苏红雨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