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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颖婕与佟银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婕,佟银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345号原告王颖婕,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佟银花,女,31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婕诉被告佟银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颖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颖婕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