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颖婕与佟银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婕,佟银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345号原告王颖婕,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佟银花,女,31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婕诉被告佟银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颖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颖婕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