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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银华申请执行唐生华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华,唐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496-3号申请执行人周银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唐生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周银华申请执行唐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银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唐生华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银华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