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运生与蔚有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生,蔚有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548号原告:刘运生,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建民,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有云,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生诉被告蔚有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刘运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