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侯泽君与蒋克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泽君,蒋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191号申请执行人侯泽君。被执行人蒋克礼。申请执行人侯泽君与被执行人蒋克礼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泽君于2016年6月1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蒋克礼履行给付欠款53968.0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蒋克礼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侯泽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克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泽君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53968.00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侯泽君发现被执行人蒋克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152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