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结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谢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川民终结字第22号谢莉:你为柳启先与王隆生、唐道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3)西昌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和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以“提供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证明《合伙经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时砂石场被关闭,3116亩土地被征占,合同签订之时就无法经营;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履行了出资义务,是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你提供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证明《合伙经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的主张,经本院查明,你在申诉阶段才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举证规定,且该证言内容也未能否定《合伙经营合同》的效力。柳启先与王隆生、唐道成签订的《合伙经营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你的该申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你称当时砂石场被关闭,3116亩土地被征占,合同签订之时就无法经营的主张,因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称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履行了出资义务,是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经本院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合同的履行,并不能影响及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二审及再审法院对你的该主张均在判决主文中作了否定表述,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对该申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