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6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汾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延吉市新兴街民富社区科技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用螺丝刀撬开车门玻璃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米某某放在车内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一个钱包、现金700余元、几张银行卡、身份证、一张老凤祥会员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钱包价格为50元。2016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延吉市河南街金达莱广场西侧联通公司旁道边,趁无人之际,用螺丝刀撬开车门玻璃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某放在的越野车内男士单肩包一个,包内有KingstonU盘一个、银行卡、证件、钥匙串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单肩包价格为300元。2016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延吉市公园街延新桥西娱乐场北侧的道边,趁无人之际,用螺丝刀撬开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尹某某车内一个挎包,挎包里有一个钱包、现金70余元、三星S5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三星S5手机的价格为800元。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周某某报警在延吉市中关村4楼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案发后,延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老凤祥会员卡一个、Kingston牌U盘一个、白色三星S5手机一部后发还给被害人米某某、杨某某、尹某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米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英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