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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葛宗彬与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宗彬,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393号原告:葛宗彬,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新合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7493928M。法定代表人:贺光政,公司总经理。原告葛宗彬诉被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宗彬因被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本案受理之前就同一仲裁裁决(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1241号)向我院提起了诉讼,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葛宗彬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宗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葛宗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