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260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张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负责人:王海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辉,现住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上诉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5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智雄审判员 曲卫东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洁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