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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南与被告陕西陕西新南方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融汇源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南,陕西新南方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融汇源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348号原告:江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世军,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杰,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南方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四路北段3号。法定代表人:高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进利,男。被告:西安融汇源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1号云峰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姜少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与被告陕西陕西新南方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融汇源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8元,本院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江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新元审 判 员  杜 飞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