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顺清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顺清,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吕顺清,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1日,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法定代表人:杨达金。吕顺清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延劳仲案字(2015)387号裁决书,裁决由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支付申请人其丈夫杜习全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伤残器具费共计49441.47元,由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未履行,吕顺清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人吕顺清书写错误,将“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书写为“岳池县电力建设总公司”,本院立案时亦未认真审查,将被执行主体立为:岳池县电力建设总公司,本院(2016)川1621执4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亦将被执行人生成为“岳池县电力建设总公司”对上列错误本院应当予以裁定更正。另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在本院执行中,至今未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1621执494号吕顺清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岳池县电力建设总公司”均更正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二、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50083.09元。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