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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财保42号申请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2层209室(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025068。法定代表人何宇飞,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白沙沱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5863837X。法定代表人陈雪平,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名下956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丰都支行,账号62170037601023xxxxx)账户内956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德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力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