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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中刑申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田增友故意伤害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一中刑申字第0045号田增友: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田增友在被害人刘荫华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参与进来致刘荫华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田增友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荫华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原审判决认定田增友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