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兴和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科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和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科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和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和县新城区兴和大道路边。法定代表人刘云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科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和县新城区移民西路蒙中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孙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仲富,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兴和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科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和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作为燃气工程的建设方,被上诉人科洁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该代建的燃气工程所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是否办理齐全;该工程是否为违法工程;该工程是否能够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程序。二、关于案由的确定问题。一审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是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案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和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兴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兴和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文东审判员 郝春雷审判员 尹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仕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