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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庆彤与王林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彤,王林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庆彤,男,1975年12月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林厚,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郑庆彤与王林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厚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家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