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31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31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