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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覃兰军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兰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安托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166号原告覃兰军,住址广西宜州市。委托代理人廖祝,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局局长。第三人深圳市安托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南农科所西安托山。法定代表人梁锡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莹,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鸿青,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兰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告)及第三人深圳市安托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伤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以对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6]第431349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无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兰军负担。原告覃兰军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简  增  荣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林颂(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