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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金鹏与胡金斌、汪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鹏,胡金斌,汪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411-1号申请人:汪金鹏。被申请人:胡金斌。被申请人:汪丽敏(系胡金斌之妻)。申请人汪金鹏与被申请人胡金斌、汪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丽敏的工资进行冻结。申请人汪金鹏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金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丽敏在银行的工资账户,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案件申请费200元,由汪金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