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金鹏与胡金斌、汪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鹏,胡金斌,汪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411-1号申请人:汪金鹏。被申请人:胡金斌。被申请人:汪丽敏(系胡金斌之妻)。申请人汪金鹏与被申请人胡金斌、汪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丽敏的工资进行冻结。申请人汪金鹏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金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丽敏在银行的工资账户,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案件申请费200元,由汪金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