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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伦与被告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80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明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