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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杨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杨文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30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简称农行花溪支行),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花溪镇。负责人汪国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剑俊,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嫚,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杨文学,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原告农行花溪支行与被告杨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农行花溪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犹伟书记员  犹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