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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916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县。被告:刘某,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