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916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县。被告:刘某,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