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袁家炯与王红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家炯,王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16号申请执行人:袁家炯,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被执行人:王红红,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家烔与被执行人王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红红在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卷烟厂的工资收入473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