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国莲与徐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莲,徐小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第1944号原告:曹国莲,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徐小华,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曹国莲张志岩诉被告徐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而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国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0元,退返给原告曹国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如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炳杰审判员 梁 峰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