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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国莲与徐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莲,徐小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第1944号原告:曹国莲,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徐小华,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曹国莲张志岩诉被告徐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而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国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0元,退返给原告曹国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如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炳杰审判员  梁 峰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