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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xx诉赵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赵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7民初224号原告刘xx,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吴广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赵x,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1车间工人。原告刘x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分居。2000年被告出国打工,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达16年之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x到庭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1日登记结婚;2、赵x的邻居胡xx、商xx、冯x、袁xx、黄xx出具的书面证言及碾子山区xx街道办事处站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赵x于2000年8月出国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被告赵x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通过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的结果,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赵x于1989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分居。2000年8月被告出国打工,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达16年之久。本院认为,被告赵x从2000年8月起出国打工下落不明,造成原、被告分居长达16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赵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语锋审 判 员  赵宪斌人民陪审员  张跃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