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江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910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江良,男,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江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