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小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燕,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2003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燕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张华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人民路幸福万家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在幸福万家门口的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545元。2、2016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八七路幸福超市后院小区内,将被害人杨某停在小区院里的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3、2016年4月5日14日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新华路乐福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尹某停在乐福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590元。4、2016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颍川路东泰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焦某停在东泰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都市佳人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280元。5、2016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东转盘奥斯帆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在奥斯帆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蛟龙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最后将该车销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515元。6、2016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新华路西段千禧量贩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绿佳牌小骑式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110元。7、2016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一峰城市广场门口,将被害人高某停在一峰超市门口的一辆黑色森地踏板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535元。8、2016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人民路北段四季康城小区院里,将被害人翟某停在小区院里的一辆红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被告人黄小燕在八七村康复路上被被害人追上并报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2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被告人黄小燕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人民路幸福万家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在幸福万家门口的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5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销售凭证、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八七路幸福超市后院小区内,将被害人杨某停在小区院里的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保修卡及出库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6年4月5日14日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新华路乐福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尹某停在乐福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5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6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颍川路东泰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焦某停在东泰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都市佳人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焦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购车凭单及保修卡、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6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东转盘奥斯帆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在奥斯帆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蛟龙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最后将该车销赃。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5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车辆结算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6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新华路西段千禧量贩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绿佳牌小骑式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1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其母亲系陈某)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6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一峰城市广场门口,将被害人高某停在一峰超市门口的一辆黑色森地踏板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销赃。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5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合格证及客户档案、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16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小燕在长葛市人民路北段四季康城小区院里,将被害人翟某停在小区院里的一辆红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被告人黄小燕在八七村康复路上被被害人追上并报警。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28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翟某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说明、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的假发、开锁钥匙系被告人黄小燕持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3)许魏刑初字第175号、本院(2010)长刑初字第229号、(2010)长刑初字第482号、(2011)长刑初字第187号、(2014)长刑初字第00117号、(2015)长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燕系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有吸毒史。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小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小燕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涉案物品已追退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假发、开锁钥匙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中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