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鑫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照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李正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白云路9号新华庭11栋5号。法定代表人:甘霖,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鞍山大厦1112号。法定代表人:李正银,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鑫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鞍山大厦1205室。法定代表人:李正银,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照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鞍山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李婷,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正银,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鑫盟投资有限公司、李正银、广西照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鑫盟投资有限公司、李正银、广西照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因处置该房产时间较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胡李欣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