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青青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广宁供电局、欧国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广宁供电局,梁青青,欧国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广宁供电局,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人民路5号。负责人:周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冠荣,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青青,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居委会大坪村2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火妹(系梁青青的妻子),住广宁县五和镇天心村委会井边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明,男,住广宁县五和镇村心村委会理塘村3号,由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审被告:欧国如,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居委会五一都巷村。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广宁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梁青青、原审被告欧国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医疗费等基本事实不清,为保证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广宁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新敏审 判 员 李升文代理审判员 黄春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唐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