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伶俐与纪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伶俐,纪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王伶俐,1962年9月23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纪国清,1964年2月14日出生,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王伶俐与纪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泽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