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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伶俐与纪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伶俐,纪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王伶俐,1962年9月23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纪国清,1964年2月14日出生,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王伶俐与纪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泽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