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宗云与刘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云,刘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114号原告:杨宗云,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被告:刘浩,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中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云与被告刘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