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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丹萍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萍,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丹萍,女,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彬,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丹萍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彬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