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丹萍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萍,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丹萍,女,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彬,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丹萍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彬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