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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巨才与被执行人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才,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才,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杨守昌,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费晓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轩忠,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费晓云所有的位于繁昌县xx镇xx街道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养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