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巨才与被执行人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才,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才,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杨守昌,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费晓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轩忠,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费晓云所有的位于繁昌县xx镇xx街道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养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