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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党永超与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永超,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永超,男,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磊,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负责人:陈义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耀先,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坚,男,汉族。上诉人党永超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党永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磊,被上诉人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耀先、金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党永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党永超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党永超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党永超撤回上诉;三、准许党永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党永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党永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张姗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