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永与被告林瑞浩、徐艳红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00号申请保全人:刘兴永。被申请保全人:林瑞浩。被申请保全人:徐艳红。原告刘兴永与被告林瑞浩、徐艳红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徐辉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徐辉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刘兴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徐辉。审判员 韩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