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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侯贯亚与梁炳云、张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贯亚,梁炳云,张玉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侯贯亚,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梁炳云,男,194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新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亮,又名张池,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新安县。委托代理人:裴作智,新安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贯亚诉被告梁炳云、张玉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贯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贯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贯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侯贯亚负担。审 判 长  张联人民陪审员  吕瑞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