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邢永庆诉被告李成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庆,李成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646号原告邢永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永庆诉被告李成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永庆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永庆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永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邢永庆负担。审判员 秦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生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