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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邢永庆诉被告李成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庆,李成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646号原告邢永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永庆诉被告李成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永庆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永庆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永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邢永庆负担。审判员  秦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生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