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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与夏利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夏利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781号原告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绪良,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策,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利军,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佰良,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忠飞,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夏利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7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贺小波陪审员  吴民权陪审员  丁藏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锐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