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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明友、陈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明友,陈浩,吴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948号之一原告: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516室。法定代表人:徐庆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笑,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明友,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浩,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吴军明,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明友、陈浩、吴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明友、陈浩、吴军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3元,减半收取2731.5元,保全费1908元,共计4639.5元,由原告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