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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410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案件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主动履行义务,并全额支付案件款202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241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