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410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案件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主动履行义务,并全额支付案件款202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241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