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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81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