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81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