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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2474号之一

史志虎与史兰英、张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志虎,史兰英,张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474号之一原告史志虎,农民。被告史兰英,农民。被告张立明,农民。

原告史志虎诉被告史兰英、张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史志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志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志虎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周长民

人民陪审员  郭世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花梦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