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474号之一原告史志虎,农民。被告史兰英,农民。被告张立明,农民。
原告史志虎诉被告史兰英、张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史志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志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志虎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周长民
人民陪审员 郭世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花梦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