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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金国与余国发、张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国,余国发,张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金国,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所地芜湖县。被执行人:余国发,男,1973年11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耘,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吴金国与被告余国发、张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耘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耘银行存款2141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