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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1067号原告:李某,女,1963年7月12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生,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由李静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依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