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1067号原告:李某,女,1963年7月12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生,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由李静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依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