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鲁云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云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5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云会,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云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云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16时20份,被告人鲁云会驾驶云A×××××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宜良县狗街塘埂处驶往土文村,行至宜良县狗街镇章堡村路口时,被在此路段开展交通安全整治的宜良县公安局狗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7人,实际载客18人,乘客包括15名初中学生、1名4岁幼儿园儿童及其母亲,超员100%以上,属于严重超员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鲁云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云会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云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云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鲁云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云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