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国亚、王素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国亚,王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兰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亚。被执行人王素勤。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国亚、王素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原告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国亚、王素勤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旺旺家缘小区商铺二商铺27室房屋及土地(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淮房他证清河字第A14061**号、淮他项(2014)第445号)行使抵押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款本金21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息7.8%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424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抵押物正在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置过程中。现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其他法院处置的抵押物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传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