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保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志慧、栾某某与吴玉信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志慧,栾某某,吴玉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745号之一申请人金志慧。申请人栾某某。被申请人吴玉信。申请人金志慧、栾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志慧、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玉信款项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