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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某、刘某甲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又名孙锐、孙伟、,农民,群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昆,农民,群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任丘看守所以暂不宜入所为由拒绝收押,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凤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约来网友张某乙,二人酒后到献县鑫海岸宾馆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按照事先预谋,刘某甲用短信通知被告人孙某,孙冒充刘某甲男友赶到宾馆捉奸,威胁、恐吓被害人张某乙,又将其带至献县北大堤,让张某乙脱光衣服进行殴打,敲诈钱财。张某乙被迫打下五万元欠条并通过电话向家人要钱,后因张某乙报警,敲诈未遂。案发后,孙某、刘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2016年3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遇献县滏阳新河大堤扩宽工程施工经过本村路段,孙某连续两天故意将自己汽车挡在施工车辆前,阻挠施工,索要钱财,施工方报警,孙某离开,警务人员走后,孙某继续阻工滋事,反复多次,以被害人王某为代表的承包方被迫给付孙某4500元。案发后,孙某在石家庄火车站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人将赃款全部退还。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王某、于某陈述、证人董某、刘某乙等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刘某甲对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孙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约来网友张某乙,二人酒后到献县鑫海岸宾馆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按照事先预谋,刘某甲用短信通知被告人孙某,孙冒充刘某甲男友赶到宾馆捉奸,威胁、恐吓被害人张某乙,又将其带至献县北大堤,让张某乙脱光衣服进行殴打,敲诈钱财。张某乙被迫打下五万元欠条并通过电话向家人要钱,后因张某乙报警,敲诈未遂。案发后,孙某、刘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孙某供述,我提前对刘某甲说过,如果她和别的男人吃饭、开房就短信告诉我,10月21日中午,我收到刘某甲给我发的信息说正和一个男人吃饭,后来又发信息说他们在鑫海岸207房间,我和小龙就开车去了宾馆房间找她,是刘某甲开的门,我进去后问怎么了,刘某甲说她们发生关系了,我就打了那个男的两下,踹了一脚,小龙打了她两下,我们说拉他去公安局,那个男的说找个地方说说,赔我们个钱,我们开车到了北环桥头村附近的大堤上,让他脱了衣服,打了他一顿,因为没等到他的家人,这个男的给我打了张五万元的欠条,我们就把他放了。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大约一个月前,我认识了孙某成为朋友,他说我和别人聊微信、开房的话就发短信告诉他一声。10月21日,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名姓张的男子,我们先吃的饭,然后去鑫海岸宾馆开的房,期间我发短信告诉了孙某,在房间内我和张哥发生了关系,过了好长时间,有人敲门,我开门后孙某和另一男子进来打张哥问干什么了,孙某叫着张哥去公安局,后来一起离开了宾馆我就回黄骅了。3、被害人人张某乙证言,2015年10月20日晚我和微信好友“菲儿”聊天,约好第二天中午见面,10月21日我们见面后到饭店吃饭,期间我们都喝了酒,后我们去了宾馆开了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半小时后,有人敲门,进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人踹了我一脚,说菲儿是他老婆,然后两人带着我上了一辆轿车,走到南大堤西段时,停下车他们就打我,自称是菲儿对象的人打电话叫来了一个挺胖的男子,说当中间人给我们说和,对方要十万块钱,他给说的要五万,我说没有那两名男子就过来打我,把我衣服扒了,用皮带抽我,后来那个胖子拉着菲儿走了,我就给家里打电话要五万要钱,我弟弟张某甲一直说没钱,后来张某甲说给我送钱来,胖子回来逼着我打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摁了手印,我们转着看见一辆警车,菲儿的对象拿着匕首吓唬我把地址告诉他们就把我放了。4、证人张某甲证言,2015年10月21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我哥给我打电话要五万元钱送去县城北环,还不让我问为什么,到了之后再联系,我怕有事就报了警。5、证人董某证言,10月21日中午我在宾馆前台上班,约一点多,来了一男一女,两人像是喝了酒,女的拿出身份证说要开一间房,还是女的付的钱,我给他们开的207房间,过了一段时间,我看见一个男子拽着白头发的男的从上下来,那个女的和另外一男子退的房四人走了。6、献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孙某、刘某甲于2016年7月20日投案。7、被害人张某乙伤情照片。8、辩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张某乙对孙某、刘某甲分别进行了指认。9、被告人孙某、刘某甲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二、2016年3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遇献县滏阳新河大堤扩宽工程施工经过本村路段,孙某连续两天故意将自己汽车挡在施工车辆前,阻挠施工,索要钱财,施工方报警,孙某离开,警务人员走后,孙某继续阻工滋事,反复多次,以被害人王某为代表的承包方被迫给付孙某4500元。案发后,孙某在石家庄火车站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于某证言,我和村书记王某合伙承包了滏阳新河大堤扩宽工程,需要清理树枝等废物并需要土源,孙某找过王某想要点活儿干,王某经了解没同意给孙某活,2016年3月24日我们在施工时,孙某将他驾驶的轿车挡在我们施工处,导致无法进行,后孙某提出想解决这事给他们钱,当时没办法就报了警,派出所的人来了他就把车挪开,走了后又挡着不让我们施工,还拿出镐把在路上走,满口脏字骂我们。3月25日一早孙某就挡住路,不让我们施工,王某找来挺多说和人说他也不听,向我们要钱,我们报警后,警察走了孙某就又挡住路,孙某把五万元降到五千元,不给钱就不让我们干活,后我们给了他五千元,他打了条,我们就报案了。2、被害人王某陈述,所述内容与于某陈述经过基本一致,证实因孙某反复阻碍施工,给了孙某4500元钱,孙某返还了500元。3、被告人孙某供述,王某和于某承包了南河头乡子牙河大堤扩宽工程,我向他们要过活儿干,当时他们同意了,等到正式施工时却不让我干,我因为生气就阻止了他们施工,最后他们给我五千元钱,我返还了他们五百元。4、证人刘某乙证言,滏阳新河大堤扩宽工程是南河头乡于庄村的王某、于某承包的,2016年3月24日在我们村取土方用于扩宽大堤。在取土时孙某将轿车挡住,导致无法施工,孙某当场表示他找两个人给我们干活,并且每天给每人五百元,要不就给他五万元,在这期间孙某还骂街,报警后派出的人到了孙某就把车挪开,走了就又挡住。第二天一早孙某就又挡着不让我们干活,报警后和前一天一样,最后孙某把五万元降到五千元,王某他们就给了孙某,孙某拿了钱打了条就走了。5、证人丁某证言,亦证实上述内容。6、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乙、丁某分别指认孙某就是敲诈于某、王某五千元的男子。7、孙某打的收条,称收到王某、于某五千元。8、王某出具的谅解书,称孙某家属已退还4500元。9、抓获经过,孙某于2016年4月26日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孙某、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犯罪未遂,亦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鉴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孙某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孙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4500元,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王和旺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净依 百度搜索“”